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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辦公用房專(zhuan) 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wei) 降低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企業(ye) 運營成本,提升區域競爭(zheng) 力,引導企業(ye) 紮根前海經營,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產(chan) 業(ye) 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yu) 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專(zhuan) 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guan) 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區範圍內(nei) 房屋規劃用途為(wei) 辦公的物業(ye) 和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chan) 業(ye) 載體(ti) 。
第三條【預算管理】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chan) 業(ye) 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資金超過當年專(zhuan) 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二章 扶持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基本條件】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ce) 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在前海合作區;
(二)申請扶持時無未處理完畢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事項(包括但不限於(yu) 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ye) 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nei) )。
第五條【購置扶持】在深圳市內(nei) 無自有辦公用房的機構,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區內(nei) 首次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ye) 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wan) 元;
(二)其他重點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wan) 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3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已購置前海合作區內(nei) 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ye) 不得重複享受購置補貼。
本項購置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僅(jin) 享受一次。
第六條【租金扶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區內(nei) 新租賃辦公室自用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chan) 業(ye) 載體(ti) 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扶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
(二)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ye) 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最高可扶持3年。
(三)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ye) ,且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創業(ye) 園區的,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扶持實際租金和物管費用總額(園區官方發布租金和物管費用指導價(jia) )給予扶持。對同一機構扶持不超過3年。
(四)不符合以上三種情況的其他機構按照實際租金的2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wan) 元,最高可扶持3年。
第七條【實施原則】原則上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扶持措施。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chan) 業(ye) 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第五條購置扶持。
第八條【銜接原辦法】2020年12月31日前,在前海合作區內(nei) 租賃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促進企業(ye) 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19〕8號)條件的企業(ye) ,按該辦法標準執行。
第九條【產(chan) 業(ye) 扶持用房】購置或租賃前海管理局產(chan) 業(ye) 扶持用房已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第十條【一事一議】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發展現代服務業(ye) 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經前海管理局批準,可突破以上扶持標準,具體(ti) 通過與(yu) 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但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三章 申請與(yu) 審核
第十一條【申請方式】符合條件的購置扶持對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符合條件的租金扶持對象按以下情況提交申請:
(一)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創業(ye) 園區且符合條件的機構,由項目運營單位對其租金直接減免;項目運營單位統一向前海管理局申請扶持;
(二)其他扶持對象可自行申請,或委托項目運營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申報流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報與(yu) 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專(zhuan) 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wei) 準。申請主體(ti) 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guan) 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五個(ge) 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ge) 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nei) 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shu) 麵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shu) 麵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經費。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申請主體(ti) 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營業(ye) 執照(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證)或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證書(shu) ;
(三)房屋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或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發票等;
(四)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五)如委托項目運營單位申報的,需提供法人或非法人授權委托書(shu) ;
(六)其他相關(guan) 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期限】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請上一年度的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時間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在9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核。
第四章 責任與(yu) 監督
第十五條【信用承諾】享受購置扶持的機構應書(shu) 麵承諾自扶持款項撥付之日起,十年內(nei) 不得對外租售,十年內(nei) 不得將注冊(ce) 地、主要經營地及稅務繳納關(guan) 係遷離前海合作區。否則,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計息。
享受租金扶持的機構,在扶持期限內(nei) 不得轉售、轉租或分租,否則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計息。
第十六條【違規處理】若發現產(chan) 權單位故意阻撓依法申請扶持,或哄抬租金價(jia) 格、擾亂(luan) 市場秩序,嚴(yan) 重削弱承租單位承租意願的,產(chan) 權單位所持前海合作區內(nei) 所有辦公用房三年內(nei) 不得納入本辦法扶持範圍。
第十七條【違規罰則】申請主體(ti) 在申報、執行專(zhuan) 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計息,同時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錄入深圳市和前海相關(guan) 信用記錄,取消其五年內(nei) 獲得前海任何形式產(chan) 業(ye) 資金扶持資格,並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guan) 部門推送。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
第十八條【廉政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ti) 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十九條【內(nei) 部監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dang) 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guan) 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擇優(you) 不重複】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采取“擇優(you) 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享受。
扶持對象資格條件每年一審,經審核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以扶持;資格條件有變化的,根據變化後的資格條件予以扶持。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通過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hui) 公開,接受有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一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有關(guan) 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主體(ti) 日常管理與(yu) 運營的主要辦公場地在前海合作區,區內(nei) 經營場地麵積不低於(yu) 按企業(ye) 代扣代繳個(ge) 人所得稅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二)本辦法所稱“其他重點機構”是包括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ye) ;2.在上海、深圳、香港、紐約、倫(lun) 敦、東(dong) 京、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板或納斯達克上市的,或在國內(nei) 中小板、科創板、創業(ye) 板上市企業(ye) ;3.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企業(ye) 總部,或商業(ye) 銀行理財子公司、銀行專(zhuan) 營機構,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業(ye) 發展的若幹措施》規定且已享受有關(guan) 政策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或商業(ye) 銀行一級分支機構;4.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ye) 發展實施辦法》規定標準,並列入總部企業(ye) 名錄的總部企業(ye) ; 5.超級獨角獸(shou) 企業(ye) 或一般獨角獸(shou) 企業(ye) ;6.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不少於(yu) 2000萬(wan) 元的企業(ye) ;7.上一年度營業(ye) 收入不少於(yu) 1億(yi) 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
“直接經濟貢獻”是指補貼對象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的稅款所屬期內(nei) ,企業(ye) 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ye) 建設費的納稅總計(不含關(guan) 稅、代扣代繳個(ge) 人所得稅及因在前海合作區購買(mai) 土地、房產(chan) 因此而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稅費)。
(三)本辦法所稱“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chan) 業(ye) 載體(ti) 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是指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為(wei) 實現產(chan) 業(ye) 集聚、促進產(chan) 業(ye) 經濟發展空間載體(ti) ,具體(ti) 產(chan) 業(ye) 載體(ti) 以前海管理局發布的申報指南所列為(wei) 準;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具體(ti) 認定條件以前海管理局發布的申報指南所列為(wei) 準。
(四)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區內(nei) 注冊(ce) 的法人或非法人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ce) 或商業(ye) 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機構,香港居民。
符合條件的澳資(澳門)機構、台資機構參照港資機構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所稱“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ye) ”,是指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ce) 設立,在前海合作區有固定經營場所並合法經營,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ye) 首次注冊(ce) 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獲得最新一輪融資後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ye) 注冊(ce) 登記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業(ye) 作為(wei) 在前海合作區注冊(ce) 企業(ye) 股東(dong) ,則其持有境外企業(ye) 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後直接持有前海合作區企業(ye) 注冊(ce) 登記中的股份不低於(yu) 上述比例。含深港、深澳青年合辦企業(ye) 。截至申報截止日,該企業(ye) 注冊(ce) 成立時間應在5年以內(nei) ,上一年度營業(ye) 收入應在5000萬(wan) 元以下。
“港澳青年”是指年齡介於(yu) 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見附件1)畢業(ye) 的內(nei) 地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liang) 製,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wei) 記錄。
符合條件的台灣籍青年參照港澳青年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所稱“香港居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nei) 地居民(已注銷內(nei) 地戶籍)、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you) 才、專(zhuan) 業(ye) 人士及企業(ye) 家)的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澳門定居的內(nei) 地居民(已注銷內(nei) 地戶籍)。
(七)本辦法所稱“實際租金”是指租戶與(yu) 業(ye) 主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ye) 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所約定的租金應與(yu) 實際繳納租金發票金額一致。
(八)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是指2010年國務院批複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總體(ti) 發展規劃》(國函〔2010〕86 號)確定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0日後實施,有效期與(yu)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ye) 合作區產(chan) 業(ye) 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